(一)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三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2.拒绝提供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3.提供虚假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以及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情形,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二)出口退(免)税收汇风险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请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如不符合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三)规范发票
1.依法依规接收和开具发票
纳税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做好发票接受及开具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接收和开具发票,并确保与上游供货企业、境外企业(或特殊区域)交易的货物流转、资金往来、发票开具等业务真实一致的。
2.异常凭证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四)供货企业异常情形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五)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1.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2.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九条)。
文章来源于:进出口财税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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